每天上班超過8小時合法嗎?
壹天工作八小時意味著壹天工作八小時不休息。對於連續工作時間,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現實生活中壹般會安排1到2個小時用於休息和用餐,我們稱之為工作日中的間歇時間。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與行政法室、勞動部政策法規司、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事務部(時任勞動部副部長張左為三位主審法官之壹)主編,並於7月出版的《199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解讀》壹書中, 《勞動法》第三條解釋指出:“我國勞動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包括工作休息時間、兩個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和年休假、探親假、喪假、事假、產假、病假等。” 。《解釋》第三十八條指出:“我國現行的休息時間、種類和內容如下:1。工作日中的休息時間是指員工在日常工作崗位生產或工作過程中的休息和用餐時間,也稱為間歇時間。休息時間和用餐時間根據工作崗位和性質的不同而不同。壹般休息時間為1到2小時,最少不少於半小時。間歇時間壹般從4小時後開始,不算工作時間。有些崗位因為不能中斷生產,不能實行固定的間歇時間,所以員工在工作時間要有用餐休息時間。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的間歇時間,給予其1至2小時的合理休息用餐時間,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這段時間不算工作時間,可以不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