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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壹審法規定

法律主觀性:

人民法院如何審理和判決行政賠償案件?試用期有多長?根據《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同時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或者因具體行政行為和其他涉及先例行政職權的行為受到侵害而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合並審理,也可以分別審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審理和判決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糾紛。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在合法、自願的前提下,可以就賠償的範圍、方式和數額進行調解。調解成立的,應當調整行政賠償。壹審判決前被告與原告達成賠償協議,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決定是否準許。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的證據。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未對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法律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人民法院在審理賠償請求人不經確認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時,應當確認賠償義務機關造成的損害是否違法。人民法院對單獨的行政賠償案件作出判決的法律文書的名稱為行政賠償判決書、行政賠償裁定書或者行政賠償調解書。分別受理的壹審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二審為兩個月;壹並受理行政賠償請求案件的審理期限與行政案件的審理期限相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結案,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報請批準。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除依照國家賠償法行政賠償程序的規定外,沒有規定的,適用行政訴訟的有關規定,但不得與國家賠償法相抵觸。賠償請求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違法致害行為所涉及的鑒定、檢驗、審計等費用,由申請人先行支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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