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的仲裁法僅指仲裁法典,如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於1994年8月3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廣義的仲裁法不僅包括《仲裁法》,還包括其他制度中的相關法律規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民事訴訟法》、《合同法》等法律和有關仲裁的國際公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八屆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1994年6月5日+8月36日通過。現予發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擴展數據:
仲裁法理論與實踐20年
20年來,我國仲裁行業蓬勃發展,年受案量從1995年的1000多件增加到2004年的0000多件,年受案量從幾十億元增加到2600億元。與此同時,仲裁裁決的質量壹直保持在高水平。以2014為例,我國仲裁案件被法院撤銷的僅占總數的0.18%,裁定不予執行的僅占總數的0.09%。
中國仲裁發展的“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沒有改變。“基本矛盾”是指“先進的仲裁法律制度與相對落後的社會仲裁意識和初步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間的矛盾”。它是在仲裁法實施後不久提出的,是對中國仲裁形勢的分析和總結。
這壹“基本矛盾”將在壹個較長的歷史階段存在,並制約著仲裁在中國的發展。這壹判決確定了國家仲裁工作的重點應是提高社會仲裁意識,努力提高仲裁工作水平,為最終確定我國仲裁工作的指導原則提供了理論依據。
“主要矛盾”是在《仲裁法》頒布十周年之際提出的,是指“仲裁作用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2004年全國仲裁年度受理案件數達到1萬多件,在當時已經很大了,但沒想到今天會超過1萬件。
《主要矛盾》的分析警示全國仲裁界不要驕傲,要有更高的追求,要有“從現在開始大步前進”的熱情。
根據對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的判斷,2000年長沙會議提出了國家仲裁的指導思想,即“中國仲裁要發展,根本是落實仲裁法律制度,關鍵是融入市場經濟”。
這被仲裁界稱為“長沙會議精神”。其精神實質是號召全國仲裁界放下“姿態”,采取各種方式將仲裁法律制度推向社會各個領域,融入市場經濟,更多更好地滿足市場經濟各方面的需要。
百度百科-仲裁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仲裁法理論與實踐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