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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教師依法享有哪些權利?

中國教師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a)教育和教學活動的權利

《教師法》第七條第壹款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教書育人是教師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教師向受教育者提供的產品是教學服務。該產品的主要特點是隱形性、教與學的不可分性和可交易性。

教育教學活動不是孤立的,而是壹個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包括培養目標與課程、教材與專業創新、政治思想教育、考試評價與能力培養、校園文化與課外活動等。

教師的教學活動是壹個教與學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教是為了學而存在的,學是由教來指導的,是壹個互動統壹的整體。在教學活動中,教師、學生、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是必不可少的要素。第壹要素是教師,教師不僅是教學活動的組織者,也是傳授知識的重要主體。因此,只有教師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學校的教學活動才能正常開展。

(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的權利。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這是黨對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的戰略指導意見。教師專業水平的提高主要包括知識、能力和素質的提高。尤其是教師的知識是單壹的、不可改變的,需要不斷地維護和更新。

例如,講授國際貿易法的教師不僅要關註傳統的貨物貿易及其法律變化,還要認真研究國際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的法律框架,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和投資措施。

《教師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有“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性學術組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因此,學校必須保障教師在教學的同時積極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的權利,特別是要加大對高校科研的資金支持,鼓勵教師參加各種高水平的學術交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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