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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支付令?支付命令的申請提交給誰?

支付令申請是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請支付令的書面請求。

壹、支付令的定義和特征

支付令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種監督程序,其目的是快速、簡便地解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金錢給付糾紛。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明確的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支付令具有法律效力,壹經發出,債務人必須按照支付令的要求履行義務。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債權人可以據此申請強制執行。

二、托付單申請的提交對象

支付令的申請應當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具體來說,債權人應當根據債務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選擇相應的人民法院提起申請。債權人在提交申請時,需要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和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的事實。

人民法院收到支付令申請後,將進行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簽發支付令;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申請。因此,債權人在提交支付令申請書時,應當保證申請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並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

三。申請支付令的內容和要求

支付令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基本情況、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和證據、申請支付令的理由和依據、請求支付的具體數額和期限等。債權人應當詳細陳述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和證據,供人民法院審查。

同時,債權人還需要註意以下要求: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進行格式和規範;申請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和證據;債權人應當提供足夠的證據材料支持其支付令請求。

總而言之: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為督促債務人履行壹定義務而作出的法律文書。支付令申請是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發出支付令的書面請求。債權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請,並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和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的事實。在申請過程中,債權人需要關註申請的內容和要求,以確保申請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14條規定: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2)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申請書應具體說明所要求的金錢或證券的數額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16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支付令;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駁回申請,不予受理。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者未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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