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保險合同的相關當事人;保險合同的標的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合同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險合同和其他合同壹樣,必須以合同當事人為主體,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因為保險合同可以為自己的利益訂立,也可以為他人的利益訂立,所以除了被保險人之外,有時還有受益人。同時,保險合同是壹種保障合同,保障的對象是財產或身體發生意外的人,即被保險人。
如果投保,投保人當然是合同的壹方。如果投保人不是被保險人,是和受益人壹樣的保險合同相關人,也可以稱為第三人。保險合同中通常會寫明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人需要簽訂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涉及到專門的知識和技術,所以除了當事人和關聯方之外,還必須有壹筆補貼。主要資助者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員。
另外,保險中介在保險法中是不可或缺的,壹個成熟的保險市場必然有買方、賣方和中介。我國現行保險法僅對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作了簡單規定,對保險公估人未作規定。
為了規範保險活動,加快民族保險業的發展,我國應加快立法步伐,特別是對保險中介機構的法律規定。需要通過法律保護中介機構相應的合法權利。單純依靠《保險法》第六章的規定,不適應保險市場的發展變化。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很多,當然他們之間也存在著復雜的法律關系。通過對合同當事人相關法律條款的分析,我們認識到保險法律關系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