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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可以由甲方代表參加嗎?有什麽依據嗎?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可以由甲方代表,依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所稱專家應當在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單或者招標機構專家庫相關學科專家名單中確定。

壹般招標項目可以隨機抽取,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那些已經進入的應該被替換。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確定中標結果前應當保密。

擴展數據

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第十壹條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與招標投標相關的法律法規,並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1)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

(四)因在招標投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活動中有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

第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機構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詢問其確定中標人的意圖,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的對特定投標人的傾斜或者排斥,不得從事其他不客觀、不公正的履職行為。?

第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其他與評標有關的信息。?

前款所稱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是指除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因參與評標監督或者日常工作而知悉評標情況的所有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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