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許可證,簡稱衛生許可證,是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後,向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書。參與食品生產的單位或個人需要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領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中的食品衛生責任。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活動的衛生許可證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包裝和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食用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儲存、運輸、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符合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采用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和餐具;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洗手,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帽;銷售直接進口的無包裝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銷售工具;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