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是指合同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求同存異,自行解決爭議的方式。
爭議發生後,雙方應實事求是,誠信協商,互相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壹般有兩種協商和解的方式:自行和解和第三方調解。自行和解就是不涉及第三方,雙方直接協商。三方主持和解,即由雙方以外的第三方進行調解,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也就是說,雙方可以就保險糾紛進行協商,雙方互相讓步。當然,這種讓步不能太離譜,否則誰也接受不了,只能通過其他方式解決。
2.仲裁
仲裁是指當合同雙方對某壹事件或某壹問題發生爭議時,難以通過協商達成壹致。根據申請,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可以依法作出裁決。
仲裁是合同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書面協議,願意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給雙方約定的第三方進行仲裁。仲裁員將作為仲裁人而不是調停人對雙方的爭議做出決定。目前,我國對經濟合同糾紛實行二級仲裁。當事人如不服,可在收到二級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作出審理判決。仲裁機構作為民間組織,以第三方或中介的身份對雙方爭議進行裁決,無權采取強制措施,仲裁裁決的執行權屬於人民法院。仲裁裁決後,保險人拒絕履行裁決的,可以向保險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訴訟
訴訟是依法提出索賠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壹種方式。壹方是原告,被請求方是被告。當事人壹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不符合自己的訴訟要求或者不適當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保險糾紛訴訟解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決定訴訟程序,對保險糾紛進行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解決保險糾紛的訴訟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作出的法律判決具有國家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法院的判決是強制性的。壹般雙方爭議比較大,涉及金額比較大的,大多選擇訴訟解決。如果不是很確定,最好找律師幫忙打官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采用了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