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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醫的條件

身患重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原判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無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應當服刑七年以上。身體殘疾,生活不能自理。年老多病已經失去了危害社會的可能。

法律分析

保外就醫是對患有嚴重疾病的罪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經司法機關批準,準予保外就醫的壹種執行方式。又稱監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壹種,是人道主義的體現。法律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身體疾病,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保外就醫。保外就醫是壹種監外執行。罪犯保外就醫的期限壹般為壹年。對於假釋即將期滿的罪犯,監獄應當提前兩個月通知其到監獄進行檢查。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到監獄檢查的,監獄可以派警察、醫生到罪犯住處調查了解罪犯情況,收集相關證明材料。疾病尚未痊愈,需要繼續保外就醫的,經當地公安機關同意考察,由監獄根據其病情和表現決定是否繼續保外就醫。對重新執行的罪犯,應按程序重新審核批準,經省監獄管理局批準後,再繼續執行。保證人應當積極配合監獄做好對罪犯的監督管理工作,對保外就醫期滿未辦理相關手續的罪犯,監獄應當予以接收。

法律依據

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

第三條下列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壹)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的;(二)罪行嚴重,公眾十分憤怒的;(3)在獄中自殘以逃避懲罰。

第四條對累犯、慣犯、反革命分子的保外就醫應當嚴格控制,對未成年犯、老年殘疾犯、女犯的保外就醫應當適當放寬。

第五條。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所在監獄、勞改隊、少年犯管教所討論批準,報本單位監獄管理部門討論,並邀請派駐勞改場所的檢察(組)人員列席。初步審查後,將確定殘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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