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A國也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則可以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2.貿易公司有權宣布合同無效,因為合同中規定了保證期。根據《公約》第39條的規定,(1)買方必須在發現或本應發現不符合同情形後的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並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將喪失主張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
在任何情況下,如果買方在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內沒有將貨物不符合同的情況通知賣方,他就喪失了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除非這壹時限與合同規定的保證期不壹致。
買方並沒有因為沒有及時檢驗而喪失因質量問題而無效的權利。
根據《公約》第27條的規定,除非《公約》本部分另有明確規定,壹方當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規定以適合情況的方式發出任何通知、請求或其他通知後,如果這種通知被延遲或錯誤遞送,或未能到達,並不剝奪該當事人依賴它的權利。
因此,買方發出的通知是有效的。
3.根據《公約》第82條
(1)如果買方不可能按實際收到的貨物退回貨物,他將失去宣布合同無效或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的權利。
(2)前款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a)如果不可能退還貨物或按實際收到的貨物退還貨物,則該貨物的退還不是由買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或(b)貨物或其壹部分的毀壞或變質是由於按照第38條的規定進行檢驗所致;或(c)如果貨物或其中壹部分是在買方發現或本應發現貨物不符合同之前購買的。
乙方在正常業務過程中出售,或在正常使用過程中消費或改變。
可見,貿易公司並未喪失主張貨物不符的權利和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
4.根據該公約第5條,本公約不適用於賣方對貨物給任何人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由此可見,貿易公司不能因為食品公司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而追究食物中毒事故中傷亡人員的人身傷害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