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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有權私下查詢個人銀行賬戶?

因案件需要,法院有權查詢。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施〈儲蓄管理條例〉的規定》第三十九條,

為了維護存款人的利益,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存款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的存款。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部門因案件偵查、起訴、審判需要向儲蓄機構查詢與案件直接有關的個人存款時,必須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法院、檢察院提出。

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正式查詢公函,提供儲戶相關線索,如儲戶姓名、儲蓄機構名稱、存款日期等。;儲蓄機構不能提供原始賬簿,只能提供復印件。查詢單位應當為儲蓄機構提供的存款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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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銀行結算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銀行應當依法為單位和個人的存款保密,維護資金的自主支配。除國家法律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監管的項目外,銀行不接受其他部門和地方委托的事項,不代理任何單位查詢或扣劃款項,不得停止單位和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發卡行的義務:

(壹)發卡行應向銀行卡申請人提供銀行卡使用信息,包括章程、使用說明、收費標準等。現有持卡人也可以獲得上述信息。

(二)發卡銀行應建立公平有效的銀行卡服務投訴制度,並公開投訴程序和電話號碼。發卡銀行應在30天內對持卡人關於賬務情況的查詢和更正要求給予答復。

(3)發卡行應向持卡人提供對賬服務。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對賬單,發卡銀行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向持卡人提供對賬單: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記錄;

2.自上壹個月結單以來沒有交易,賬戶中沒有未結清余額;

3.已與持卡人另行約定。

(4)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銀行卡對賬單應列明以下內容:

1,交易金額,賬戶余額(信用卡中還應列出到期日、最低還款額和可用信用額度);

2.交易金額記入相關賬戶或從中扣除的日期;

3.交易的日期和類別;

4.交易記錄編號;

5.作為支付對象的商戶名稱或代碼(非現場交易除外);

6.查詢或舉報與賬目不符的地址或電話號碼。

(五)發卡行應向持卡人提供銀行卡掛失服務,並應設立24小時掛失服務電話,提供電話掛失和書面掛失兩種方式,以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方式。並且在章程或相關協議中明確規定了發卡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掛失責任。

(六)發卡行應在相關卡的章程或使用說明中向持卡人說明密碼的重要性和遺失責任。

(7)發卡行有責任對持卡人的信用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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