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的趙和父母住在壹起。他總是遊手好閑,貪圖享樂,想盡辦法讓做生意的父親多給點錢。壹天晚上,趙拿菜刀在自己的指甲根部將左手中指砍斷,並讓朋友孫將砍斷的手指裝在信封裏交給父親。第二天早上,孫按照趙的遺囑打電話給趙的父親:“妳兒子被我們綁架了,拿50萬元贖回來,不然妳兒子就沒命了。”趙父立即報案,公安機關在拿錢時將趙、孫抓獲。
本案審理過程中,對趙行為的定性存在幾種不同意見:
第壹種意見認為,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趙與其父共同生活,各人財產與* * *財產無嚴格區分,而家庭成員對* * *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壹條第(四)項規定,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的,壹般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根據這壹規定的精神,為避免機械適用刑罰對社會家庭秩序和親屬關系的破壞,趙的行為可以作為家庭經濟糾紛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趙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為了騙父親的錢,趙砍斷手指編造被綁架的事實,意圖讓父親相信自己被綁架,並自願交出50萬元作為“救贖者”。趙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至於自斷手指的暴力行為,只是為了使其詐騙更具可信度和隱蔽性,並不影響詐騙的成立。
第三種意見認為,趙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我同意這個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解釋》第壹條第(四)項的規定不能類推適用於本案。本案中,趙涉嫌敲詐勒索罪,在犯罪對象和犯罪客觀方面均不同於盜竊罪。《解釋》僅解釋了審理盜竊案件如何適用法律,不應擴展到其他刑事案件。而且,針對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的情形,解釋只規定了“壹般不得以犯罪論處”。司法實踐中,盜竊自己財物數額巨大的,或者與案外人勾結盜竊自己財物的,壹般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趙雖然敲詐勒索了自己家的財物,但實際上侵犯了父親的財產所有權,給父親造成了極大的身心傷害,且與外人勾結,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