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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職稱評審結果有異議怎麽辦?

對職稱評審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向職稱評審部門反映意見、提出建議,並在公示期內出示證據或材料。如果異議內容屬實,可以推翻原職稱評審,由評審部門重新公示。但如果異議內容不實或含有誣告,則不能推翻,對某個人的職稱評價不變,對提出異議的人進行批評教育。

職稱評定是指通過初步職稱認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壹定年限後,在任職期間完成相應的繼續教育學時。申請中級以上職稱者,須在專業刊物上發表論文並通過部分基本功考試,向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委提交評審材料。經過本專業的專業評委,確定其是否具有更高壹級職稱的資格。職稱是對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的稱謂。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可通過以下步驟解決:

1,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提交到公示部門;

2.需要實名提出異議,不能匿名。寫具體真實的情況;

3.公示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

職稱公示期內處理異議後公示期如何計算?

公示期的壹般天數與實際情況有關,主要包括以下濃度:

1,全國公示。國家公示是指國家(政府)在通過相關決議、項目、政策之前,將相關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聽取不同意見,對草案進行最終修改。由於國家公示涉及大多數人的利益,包含大量信息,公示時間較長,壹般超過10天。

2、黨政領導幹部任前公示期壹般為七至十五天。

3.企事業單位的公示期壹般在每周7天左右。

4.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公示期是指最終確定壹個對象的時間段,相關單位會通過各種方式向社會公眾或相關人員公布相關信息,聽取不同意見。在此期間,如有任何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可向公示單位提出。公示期過後,單位會對對象做出最終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職稱評定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職稱評審程序,加強職稱評審管理,保證職稱評審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自由職業者在職稱評定中。職稱評定是按照評定標準和程序,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德、能、績進行評價和認定。職稱評定結果是專業技術人員聘用、考核和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職稱評審應當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科學公正地評價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第四條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職稱評審的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職稱評審的綜合管理和組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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