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信任關系也會有負面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明確指出,“在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為有悔改表現”。換句話說,可能會影響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
申請取保候審,需要符合以下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第五十二條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第六十七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與本案無牽連;(二)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或者通過法律程序申請減刑。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壹)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三)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人民法院限制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依法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不滿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