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領證結婚,那麽就缺乏法律的約束和保護,嚴格來說對雙方都沒有好處。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畢竟在這樣的關系中,女方會承受更多。因為,如果結了婚卻沒領證,雙方的關系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有效關系,很多時候很難維護自己應有的權益。如果女方在這樣的感情中生下孩子,就更難得到保護。
結婚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
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不允許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也不允許任何第三方幹涉。所以,壹個男人和壹個女人不應該給他們的婚姻附加任何條件。征婚是當事人的真實表達。如果因為脅迫或者欺騙而做出錯誤的意識表示,或者因為重大誤解而做出錯誤的意識表示,這樣的婚姻是無效的。
2、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3.壹夫壹妻制。
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所以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或者喪偶,或者離婚。有配偶的人只有在原婚姻關系終止後才能再婚。應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離婚雙方要再婚的,壹定不能再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已經死亡,或者再婚後離婚。
4.沒有法律禁止壹方或雙方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