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背現實。正當防衛的原因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合法”是指法律法規不允許,侵權行為不壹定構成犯罪。壹般認為,對於精神病人實施的攻擊行為,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2.侵權正在進行中。只有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合法利益才能構成威脅和緊迫,所以防衛行為才能是正當的。壹般來說,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從不法侵害人開始實施侵害時開始,但當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明顯、緊迫,且實施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認為侵害已經開始;
3.要有防禦意識。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和防衛意誌。前者是指辯護人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辯護人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
4.對侵權人進行抗辯。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權人本人;
5.它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的、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構成防衛過當;
6.正當防衛的目的是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客觀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性質。因此,正當防衛不侵犯法益,是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的積極的社會政治評價;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因此,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是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的積極法律評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正當防衛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