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猥褻的定義
1.猥褻是指除性交以外的猥褻、不雅行為。具體來說,行為人為了追求性刺激,滿足自己變態的性欲,對他人身體進行觸摸、摟抱、雞奸等行為。相關罪行包括強制猥褻、侮辱和猥褻兒童。對14歲以下兒童的猥褻行為,即使未成年人自願,也可視為猥褻行為。
2.廣義的淫穢包括除強奸、亂倫之外的壹切妨礙社會風化的情色行為,如雞奸、獸交、當眾手淫等。
3.狹義的淫穢包括公開暴露生殖器官,強迫人在對方的性感部位觸摸、摟抱、吮吸、舔舌頭。
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建議對有下列猥褻兒童情形之壹的,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
(壹)壹年內猥褻兒童兩次以上或者壹次猥褻兒童兩次以上的;
(二)以暴力、脅迫或者威脅方法強行猥褻兒童的;
(3)猥褻兒童,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的;
(四)猥褻兒童,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嚴重損害兒童心理健康,造成受害兒童近親屬精神失常或自殺,等等。
三、客觀要件,強制猥褻、侮辱罪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1.行為人違背他人意願猥褻、侮辱婦女是其本質特征。
2.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迫他人猥褻和侮辱婦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7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多名或者多名兒童的;聚眾猥褻兒童,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惡劣淫穢或者其他惡劣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