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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采取什麽政策來防控外來入侵物種?

法律分析:立法時要充分考慮外來入侵物種引進的各個環節,針對每壹種引進途徑制定相應的法律管理對策。特別是加強對生物引進(包括動物、植物、微生物和轉基因生物)、交通運輸、國際貿易和旅遊的立法監管。比如從國外引進植物,要制定明確詳細的管理規定,對引進目的、植物種類、引進地點、種植區域、可能擴散區域等加強監管;當輸入的昆蟲用於生物防治或授粉時,也應嚴格審查這些昆蟲的用途、數量、放流區域和風險分析評估報告,以防止輸入的昆蟲對當地昆蟲造成危害,並防止其本身成為新的害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十壹條通過貿易、科技合作、交流、捐贈、援助等方式進口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應當在合同或者協議中載明我國法定的檢疫要求,並附送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證明。

第十二條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進境前或者進境時,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的檢疫證書、貿易合同等單證提交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查驗。

第十三條裝載動物的運輸工具到達口岸時,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采取現場預防措施,對上下運輸工具或者接近動物的人員、裝載動物的運輸工具和汙染場地進行防疫和消毒處理。

第十四條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在入境口岸實施檢疫。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運輸工具不得卸載。進口動植物需要檢疫的,應當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檢疫場所檢疫。由於口岸條件和其他原因,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決定將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運往指定地點檢疫。在運輸、裝卸過程中,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采取防疫措施。指定的貯存、加工、隔離飼養或者隔離種植場所應當符合動植物檢疫和防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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