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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逃逸者承擔什麽責任?

法律主觀性:

交通肇事逃逸需要承擔哪些責任?1.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壹條第二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這個規定是對交通肇事逃逸者的行政處分,駕照會被吊銷,終身拿不到,不考慮交通事故的後果。2.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逃逸的壹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裏的“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這種責任定義為過錯推定責任。事故現場因當事人逃逸而被破壞,導致交管部門難以認定事故責任。壹是推定當事人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如果其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則可以減輕其責任,這也增加了逃逸者的舉證責任。3.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後逃逸屬於加重犯,刑法規定了較重的刑期。需要提到的是最高法《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人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最高法定刑為15年,故意殺人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比如全國關註的鄭州市公安局民警張×柱交通肇事案。由於開得太快,張把騎自行車的蘇東海和他的兒子撞成導彈,摔倒在地。同時,他把蘇的自行車掛在事故車下。沿途群眾不斷驚呼,張仍瘋狂逃跑,拖著蘇東海上了車1.5公裏,才被武警和群眾攔截,被迫停車。最終蘇東海重傷,蘇*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並罰執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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