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行賄人將財物送給了非國家工作人員。
這是受賄罪最基本的要件,即行賄人必須向非國家工作人員提供財物。這裏的財產可以是現金、商品、服務等形式。
第二,非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存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非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才能構成受賄罪。這裏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或者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第三,行賄人給予財物與非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行賄人給予財物與非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行賄人給予財物的目的是讓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利益,而非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實際上必須是為他人謀取利益。
四是給予的財物數額較大
受賄罪的構成要件還包括給予數額較大的財物。這裏的“數額較大”是指行賄人給予的財物價值達到壹定標準,具體標準可以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
綜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包括行賄人給予非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收受財物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行賄人給予財物與收受財物的非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給予財物的數額較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64條規定: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該條明確規定了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和法律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行賄者和受賄者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