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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

答:死緩案件的復核程序壹般由申報復核和復核兩個階段組成。

(1)送審: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壹審案件,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是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上訴期滿後,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作出核準的裁定;如果認為原審判決較重,不同意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可以直接改判;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應當發回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再審判決可以上訴,也可以抗訴。二是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辦理。第二審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即本裁定為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終審裁定;不同意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直接減刑或者發回重審。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壹審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或者復核提審作出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為終審判決。此外,中級人民法院在報送案件時,要寫出復核報告和死緩案件綜合報告,連同各類訴訟文書和全部證據壹並報送高級人民法院,也要堅持壹案壹報的原則,不能多報多報。有的* * *同罪案件,有的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有的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或其他刑罰(不包括死刑立即執行)。上報審查時,所有案卷和所有證據都要壹並上報,不得保留。

(二)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時,應當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對死刑緩期執行案件進行全面復核。復查的基本內容、方式和方法與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查基本相同。需要特別註意的是,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或者核準死刑、死緩案件,必須提審被告人。

(三)復核後的案件處理:高級人民法院對死刑緩期執行案件進行復核後,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①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的案件,裁定核準適用死刑緩期執行的適當判決。(二)對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判決,裁定撤銷,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三)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特別重的判決,應當直接改判;如果認為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為了保護被告人的上訴權,壹般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按照第壹審程序重新審判,或者由高級人民法院變更案件管轄,進行第壹審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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