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第七條醫療器械產品應當符合醫療器械強制性國家標準;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醫療器械強制性行業標準。
第八條國家制定醫療器械產業規劃和政策,將創新作為發展重點,優先考慮創新醫療器械的審評審批,支持創新醫療器械的臨床推廣和使用,促進醫療器械產業高質量發展。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國家醫療器械產業規劃和引導政策。
第九條國家完善醫療器械創新體系,支持醫療器械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促進醫療器械新技術的推廣應用,並在科技項目、融資、信貸、招標采購、醫療保險等方面給予支持。支持企業設立或聯合設立研究機構,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合作開展醫療器械研究創新,加強醫療器械知識產權保護,提高醫療器械自主創新能力。
第十條國家加強醫療器械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網上政務服務水平,為醫療器械行政許可和備案提供便利。
第十壹條醫療器械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信用體系建設,督促企業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引導企業誠實守信。
第十二條對醫療器械研究創新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