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構成要素
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社會管理制度——法律。
第二,客觀因素
1,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_、_組織、發起成立邪教組織、迷信團體;
2.行為人利用行會門_邪教組織_迷信集團破壞法律_行政法規實施;
3.演員組織利用迷信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造成正常社會生活秩序混亂。
4.破壞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三、主要內容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_ _,即只要是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_ _,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之壹_ _,就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第四,主觀因素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組織、邪教、迷信活動而故意為之,並追求這種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00條組織、利用邪教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壹款罪,又有強奸婦女、騙取財物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