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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執法罪解讀

破壞法律實施罪是壹種犯罪,本罪的客體是社會管理制度_法律。破壞法律實施罪是指組織、教會、邪教組織或者迷信活動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邪教組織被取締後,仍聚眾鬧事,公然進行邪教活動,或者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新聞單位等單位的。20人以上的,或者雖不滿20人但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本罪處罰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積極參加者。此外,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積極參加者,組織策劃邪教成員聚集鬧事,公然進行邪教活動,進行聚集串聯等活動的,予以處罰。

壹.構成要素

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社會管理制度——法律。

第二,客觀因素

1,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_、_組織、發起成立邪教組織、迷信團體;

2.行為人利用行會門_邪教組織_迷信集團破壞法律_行政法規實施;

3.演員組織利用迷信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造成正常社會生活秩序混亂。

4.破壞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三、主要內容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_ _,即只要是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_ _,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之壹_ _,就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第四,主觀因素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組織、邪教、迷信活動而故意為之,並追求這種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00條組織、利用邪教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壹款罪,又有強奸婦女、騙取財物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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