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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聯是公務員還是事業編?

殘聯既不是公務員編制,也不是事業編制,而是壹個社會組織。

壹、殘聯的性質和定位

殘疾人聯合會作為殘疾人事業的重要組織,旨在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殘疾人事業的發展。定位為社會組織,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編制,也不屬於事業單位編制。

二、殘疾人聯合會的組成和職責

殘疾人聯合會由殘疾人代表和殘疾人工作者組成,代表殘疾人的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殘疾人事業的發展。其職責包括:團結教育殘疾人,遵紀守法,履行應盡的義務,發揚樂觀進取、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弘揚人道主義,宣傳殘疾人事業,溝通政府、社會和殘疾人的關系,動員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開展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扶貧、文化、體育、科研、用品、福利、社會服務、無障礙設施和殘疾預防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幫助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協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實施殘疾人事業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計劃,對相關業務領域進行指導和管理;承擔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做好整合、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指導和管理各類殘疾人組織;開展殘疾人事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殘聯與各行各業的合作

在推動殘疾人事業發展的過程中,殘聯積極與社會各界合作,爭取更多的支持和資源。同時,殘聯也鼓勵殘疾人自強不息,積極參與社會生活,為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總而言之:

殘聯作為壹個社會組織,既不是公務員編制,也不是事業編制。其職責是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殘疾人事業的發展,積極配合社會各界為殘疾人創造更好的生活環境和發展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2條規定: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和人體結構上喪失或某些組織和功能異常,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的全部或部分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或者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的人格。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2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為實現成員同意,自願組成,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成員加入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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