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前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中或起訴期間提供。被申請人提供反擔保的,可以解除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有錯誤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1。訴訟保全: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對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2.訴前保全: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可以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48日內。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產。4.保全措施:第壹百零三條財產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財產被保全後,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5.保全的終止:第壹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保全。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應當由立案、審判機關作出裁定,壹般應當移送執行機關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人民法院受理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實施。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