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退還多收的消費價款;
2.其次,應當賠償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
如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消費過程中受到損害,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維權:
1,與運營商協商解決;
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操作員的不當情況如下:
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2、依法降低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的價格,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3.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哄擡物價,將商品價格推得過高;
4、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
5、提供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務,以相同的交易條件歧視其他經營者;
6.以提高或者降低等級的方式買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降低價格;
7、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牟取暴利的;
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綜上,商家惡意價格欺詐可以獲得三倍賠償。利用虛假的價格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構成欺詐。無論此時是否對特定消費者造成了損失,只要提出了賠償請求,就要按照消費價格的三倍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具有懲罰性賠償責任的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法向經營者要求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