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只有水庫未盡到相關義務,造成專崗損害的,才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如果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如果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1水庫的防洪功能
水庫是我國防洪中廣泛采用的工程措施之壹。在防洪區上遊適當位置修建具有調蓄洪水能力的綜合水庫,利用水庫庫容攔蓄洪水,減少進入下遊河道的洪峰流量,達到減輕洪水災害的目的。水庫調節洪水有兩種不同的方式,壹種是滯洪,另壹種是蓄洪。
(1)滯洪
滯洪就是讓洪水暫時停留在水庫裏。當水庫溢洪道上沒有閘門控制,水庫水位與溢洪道壩頂高程平齊時,水庫只能起到臨時攔洪的作用。
(2)蓄洪功能
在溢洪道不設閘門的情況下,在水庫管理運行階段,如果能在汛期前利用水將水庫水位降至水庫汛限水位,且水庫汛限水位低於溢洪道壩頂高程,則汛限水位與溢洪道壩頂高程之間的庫容就能起到蓄洪作用。水庫儲存的部分洪水可以在枯水期有計劃地發揮效益。
溢洪道裝有閘門時,水庫可以更大程度地發揮蓄洪作用,水庫可以通過改變閘門的開度來調節流量。由於有閘門控制,這類水庫的防洪限制水位可高於溢洪道壩頂,泄洪時可隨時調整閘門開度控制流量,具有滯洪和蓄洪雙重作用。
2水庫的有益作用
流域內落在地面(部分滲入地下)的降水,從地面和地下以不同方式排入河道後,稱為河流徑流。由於河流徑流的多變性和不重復性,來水在年與年之間、季節與季節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是不同的,變化很大。大多數水利部門(如灌溉、發電、供水、航運等。)需要相對固定的用水量和用水時間,它們的要求往往不完全適應自然供水。為了解決徑流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再分配問題,充分開發利用水資源以滿足水利部門的要求,人們往往在河流上修建壹些水庫工程。水庫的有益功能是調節徑流、蓄滯洪、彌補幹旱,使天然水在時間和空間上滿足水利部門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