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尋釁滋事有哪些嚴重情節?
(壹)勒索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
故意挑釁傷害他人,或者在日常生活中損壞他人財物,那麽就需要按照尋釁滋事罪來處理,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壹定的手段會對我國的秩序造成非常大的危害,但是同時需要提前註意的是,如果沒有達到定罪標準,那麽也需要進行行政處罰。
二、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有什麽區別?
尋釁滋事罪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行為時,客觀上可以定性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毀壞、侵占公私財物。這種行為似乎類似於以暴力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搶劫。但其實兩者有很多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
1.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主觀上不僅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還具有其他目的,如見義勇為、求勝心理,以脅迫手段填補自己的精神空虛;搶劫罪的行為人壹般只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壹般來說,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手段奪取財物,否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即轉化罪;搶劫者必須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作為搶劫他人財物的手段。
3.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脅使用輕微暴力搶劫少量財物的行為,壹般不宜定罪處罰。如果他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特征,可以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