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是,當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監護人的身份會按照壹定的順序由其他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
2.如果孩子的爺爺奶奶有監護能力,可以作為首選監護人。
3.如果爺爺奶奶不能充當監護人,兄弟姐妹可以充當替代監護人。
4.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的,也可以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必須征得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的同意。
5、移送民政部門。在服刑人員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未成年子女中,確有困境兒童沒有合適的監護人,因重病、重殘等原因監護人確實無力撫養的子女,由民政部門暫代撫養。由民政部門作為監護人的兒童,以及被依法撤銷監護資格後被人民法院指定為監護人的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或者未成年人保護機構收留撫養,監護權由家庭轉移到民政部門。
強制戒毒對兒童的影響
強制戒毒不會影響孩子。壹般只有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才會影響子女參軍或考公職等政審。法律規定,吸毒人員具有法定情形的,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從上面可以看出,吸毒人員子女的撫養權是應該轉移的。第壹,爺爺奶奶;其次,是兄弟姐妹;最後,如果有其他個人或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也可以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
(壹)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危急狀態的;
(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條所稱相關個人和組織包括: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其他人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
前款規定的民政部門以外的個人和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由民政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