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失物?
遺失物是壹個特定的法律術語,是指動產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觀過失或自然原因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遺失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動產。不動產如土地,即使長期界限不清,也不構成遺失物。除了壹般的動產,有價證券、存折和各種證書也屬於動產的範疇。
2、必須無人居住。失物在被拾到之前不得被任何人占有。判斷占有是否喪失,應當根據社會的壹般觀念和具體情況,考察原所有人是否具有實際控制該物的可能性。只有暫時失去對物的占有才不構成損失。因此,占有偶然進入他人土地或建築物的物品,不能構成遺失物。在自己家裏丟失的物品不能視為遺失物。而占有權的喪失必須是確定的。無占有是壹種客觀狀態,與遺失物人的主觀認識無關,所以即使失主知道遺失物的下落,也不妨礙遺失物的成立。
3.它肯定是無主的。遺失物占有的喪失不以失主的意願為轉移。
什麽是拋棄?
1.遺棄物在民法中被定義為無主物。
2.遺棄物因物主放棄所有權而成為無主物。如果張三把自己的土豪金扔了,那手機就是無主了。再比如李四把自己的寵物狗扔了,寵物狗就成了流浪狗,也就是沒有主人了。
什麽是忘事?
法律定義:不以物權人的本意為基礎,脫離權利人的占有。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遺失物、漂流物、流浪動物,應當返還失主。《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三者有何異同?
遺忘物、遺失物、遺棄物是法律上三個不同的概念。我們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正確理解和區分它們具有重要意義。所謂遺忘物,是指基於財產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意思表示,暫時放在某處而忘記取走,但並非完全失控的動產。所謂遺失物,是指在失主無意的情況下,意外遺失但未完全失控的動產。所謂遺棄物,是指基於財產所有人的意思表示而拋棄的動產。如垃圾、工廠廢渣、廢水等。
他們* * *的相似之處是:
(1)是壹種動產。遺忘物、遺失物、遺棄物都是財產所有人或持有人在不同程度上對物的數量、體積、價值的放松,所以只有動產才可以遺忘、遺失或遺棄。不動產不能是這種財產,因為它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性質會改變。
(2)是思想形成的結果。財產所有人或持有人對遺忘物和遺棄物的放松,以及對遺棄物的放任和拋棄,都是觀念形成的。當頭腦中出現“空白點”時,產權人可能會對物業放松。相反,當頭腦認為財產已經成為廢物時,財產所有者就會被頭腦驅使拋棄它。
僅從字面上解釋,對失落和被遺棄的東西要有壹定的認識。遺忘的事情人們可能不太了解。如上所述,忘事的主人並沒有改變。想了解遺失物、遺失物、遺忘物的異同,可以多關註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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