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7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質押財產、質押財產、留置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出質人、質權人、留置人的優先權。”?
第508條規定,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執行程序開始後,取得執行依據的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最高法院《關於執行的若幹規定》第四十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財產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拍賣、變賣財產所得,在抵押權人、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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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財產保全申請人能否優先受償?
因資金周轉困難,張某分別向周、楊、劉借款30萬元。借款到期後,張某生意失敗,無錢償還三人借款及利息。周、楊、劉先後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償還借款。起訴前,周某得知李某有價值50萬元左右的財產,於是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也對李某的財產進行了查封。?
判決生效後,周、楊、劉均向法院申請執行。以周申請財產保全為由,主張優先查封不動產。法院認為,本案中,不能優先考慮周。?
優先受償權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與財產是否保全沒有直接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抵押物、質物、留置物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該條規定了財產保全與抵押競合的處理原則,並進壹步說明申請財產保全在執行程序中不會達到優先受償的效果。可以推斷出相反的情況。如果財產保全為申請人創設了優先受償權,那麽在執行程序中就會出現多個優先受償權,必然導致權利沖突和執行不能。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房屋先抵押後查封對抵押權人有影響嗎?
中國法院網-財產保全申請人可以優先受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