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還有故意殺人罪。當然,因為人是被迫殺人的,所以是被脅迫的共犯。如果他們殺了別人,兇手和被脅迫者要負刑事責任,但被脅迫者要負主要責任。所以從犯會從輕處罰。
對受脅迫共犯的懲罰:
根據《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被脅迫的共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的威脅下,不完全願意參加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雖然要求被脅迫人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即不起主要作用)不是刑法的明文規定,但是從刑法第26條至第29條的系統解釋中得出的合理結論。
由於行為人是被脅迫參與犯罪的,其合法行為的期待可能性降低,所以即使客觀上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也只能以被脅迫的共犯論處。如果行為人最初是被脅迫參加* * * *的共同犯罪,後來有所改變,主動實施犯罪,在* * * *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以主犯論處。
值得註意的是,如果行為人在身體上完全被強迫,完全喪失意誌自由,或者符合緊急避險的要求,則不構成被脅迫的共犯。比如,如果劫匪持槍劫持出租車司機,要求司機送其去銀行實施搶劫,出租車司機由於完全喪失了意誌自由,不構成搶劫共犯。
再比如,壹架民航飛機在飛行中突然被武裝歹徒劫持,機長為了避免飛機被擊毀身亡,無奈之下只好將飛機開到歹徒指定地點。機長的行為是緊急避險,不是劫持航空器罪的共犯。
《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應當根據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被脅迫人主觀上沒有完全自願地參與犯罪,特殊預防的必要性較小,客觀上對共犯起的作用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