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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的房子賣了,新房東讓我搬出去。我該怎麽辦?

承租人有權拒絕新房東的不合理要求。根據民法典合同的法律規定,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房產所有人將房產轉讓給他人時,對事先約定的租賃關系不產生任何影響。也就是說,如果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早於房屋買賣和贈與的時間,租賃權的效力大於買賣雙方的轉讓效力,買受人仍有義務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直至租賃期限屆滿,買受人可以擁有完全的所有權。這也叫“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同時,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比如房屋產權所有人在轉讓前將其房產出租給承租人,並且已經簽訂了20年的租賃協議,該租賃協議將比買賣雙方轉讓更有效,買方(指新房東)仍有義務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直至20年後租賃期限屆滿,買方才能擁有該房產的完全所有權。但房屋的抵押權在租賃前已經設立。

參考資料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七百二十五條依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訂)

正)(發施[2020]17號)

第十四條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承租人要求該房屋受讓人。

原租賃合同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有下列情形之壹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壹)房屋出租前已經設定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而發生所有權變更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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