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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保護公民人身自由權有哪些規定?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範圍內自主行動的自由,不受他人幹涉,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留、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和非法搜身。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按照自己的意誌和利益行事和思考,不受約束、控制或阻礙,是公民的人格權。

法律依據

憲法第37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36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房屋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造成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民法通則》第壹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侮辱、誹謗消費者,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規定,違反本法第25條的規定,違反本法第25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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