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定金,壹種是合同定金,另壹種是契約定金。合同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支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支付定金的壹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法律客觀性:
從《擔保法》第89條來看,違約金似乎只有壹種。但《擔保法解釋》增加了若幹種類的保證金,具體如下:1。合同定金《擔保法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支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支付定金的壹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合同先於主合同成立。值得註意的是,合同定金成立的特殊要求是:當事人已經預設了主合同的主要內容,即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潛在的壹致意見,只需要日後確認即可,比如達成了意向書,就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達成了口頭協議。2.合同支付《擔保法解釋》第11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將支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重要要件的,支付定金的壹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主要部分已經履行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約定定金是指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的重要要件,主合同在定金交付後才成立或生效。在這裏,定金是作為主合同的特殊要件而存在的,定金合同可以脫離主合同而成立。3.定金的解除《擔保法解釋》第117條規定,定金交付後,給付定金的壹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以損失定金為代價解除主合同,收取定金的壹方可以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主合同。值得註意的是,合同解除後,雖然適用定金罰則,主張解除合同的壹方承擔定金損失,但不排除遭受損失的壹方要求對方賠償損失。4.違約保證金《擔保法》第89條:見上。該押金類似於違約金,但不同於違約金,對違約方有壹定的懲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