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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期間達成和解協議是否需要法院確認並出具裁定書?

執行期間達成的和解協議,需要法院確認並出具裁定。執行和解,是指雙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就如何執行部分或全部執行標的達成的協議。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已經得到法律的確認。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和解協議,不得依賴法院強制執行,並約定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處理方式,即仍應執行原判決。

法律分析

和解協議不是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強制效力。也就是說,壹方反悔協議的,另壹方不得依據和解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雙方應按新的和解協議執行。註意,這個和解協議必須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的,至少要在法院卷宗的筆錄中有所體現,並且這個和解協議要包含在卷宗中。當事人不能在不通知法院的情況下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否則沒有效力。對於和解協議的執行,被執行人應當嚴格按照和解協議約定的內容和期限履行義務,履行完畢後結案。被執行人在履行過程中違反和解協議的履行,請求被執行人提出並舉證的,直接按原執行依據執行,不按和解協議執行。壹方不履行和解協議或者反悔的,可以按照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作出的壹切裁定,稱為執行裁定。如裁定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裁定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駁回案外人對執行提出的異議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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