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壹條全國每年征集服現役的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軍委)發布命令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建征兵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征兵工作。
第十二條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22周歲前仍可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征集年齡可放寬至24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主動,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可以被征集服現役。
第二十六條現役軍官由下列人員補充:
(壹)選拔優秀士兵和普通高中畢業生到軍事院校學習和研究生;
(二)選拔普通高等學校國防生和其他優秀畢業生;
(三)直接提拔表現突出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以上學歷士兵;
(四)已經轉為現役軍官的文職幹部;
(五)招收專業技術人員和軍隊以外的其他人員。
戰時必要時,可以從士兵、征集的預備役軍官和非軍事部門的人員中直接任命軍官。
第四十壹條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在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民兵組織或者其他組織中進行。
未服現役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基幹民兵組織的預備役士兵,在十八周歲至二十四周歲期間,應當參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軍事訓練;其中,專業技術兵的訓練時間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服現役和接受軍事訓練的預備役士兵的復習訓練,以及其他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預備役軍官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參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軍事訓練;被預先確定服現役和服預備役的人員,可以參加適當時間的軍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