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規定和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獨立的法律部門。
民法不僅包括正式的民法,還包括單獨的民法和其他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範。
民法基本原則是貫穿於整個民事立法的立法方針,對各種民事法律制度和規範起著主導和指導作用。
民法的基本原則詳細分析如下:
1.平等原則:所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實信用,信守承諾。
5.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6.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壹、民法的性質:
1.民法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關系需要相應的法律來調整,市場經濟的調整也需要相應的法律來調整,而調整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
2.民法是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會的產物,任何社會的民法都是與當時的社會文明相適應的。我國的社會主義民法是與社會主義文明建設相適應的,是促進和維護社會主義文明發展進步的文明法。
3.民法既是行為規範,也是判斷規範。民法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方式,規範主體的行為;違反民法的規定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時,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依照民法的規定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所以民法的規範就是法院在裁判案件時的裁判規範。
4.民法是實體法。民法規定了主體的行為準則,確認了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民法是實體法。
5.民法是私法。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以民法屬於私法。
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可以概括為: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是具體的經濟關系,民法調整的財產所有權關系和流轉關系是基於平等自願的財產關系。
綜上所述,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平等、自願、公平、誠實、守法、公序良俗、綠色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四條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法
第五條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民法
第六條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
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民法
第八條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民法
第九條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