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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強制行為

法律主觀性:

對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或者以對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相威脅的方式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誌的表示,可以認為是脅迫。脅迫壹般包括以下兩種情況:(1)對被脅迫人的生命、財產、名譽、自由、名譽有迫在眉睫的損害的脅迫;(二)通過對被脅迫人或者其親友直接實施違法行為進行脅迫,致使當事人及其親友的生命、財產、名譽、自由、名譽受到損害的。強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但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要構成脅迫,被脅迫者需要有故意、非法脅迫的行為,被脅迫者需要因脅迫而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1)脅迫人是故意的。(二)脅迫他人實施脅迫行為的。強制行為是指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榮譽、財產等的侵害。強加於或將要強加於他人及其親友(如父母、配偶、子女等。)通過脅迫人,既包括實際脅迫,也包括精神脅迫。(3)脅迫是違法的。包括脅迫手段的違法性,如非法綁架,脅迫目的的違法性,如通過向公安機關報告其犯罪事實,威脅某人與其訂立不平等合同。(4)被脅迫人陷入恐懼,其恐懼與脅迫之間存在因果關系。(5)受脅迫人出於恐懼訂立合同,自身利益因締約行為遭受損失,顯失公平。壹方以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於可撤銷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壹百四十七條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壹百五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乘人之危,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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