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廣告的性質是要約邀請,但壹般情況下,要約邀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當招聘廣告的內容未納入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未盡到招聘廣告中相關內容的義務。然而,雇主應該對招聘廣告中的承諾保持謹慎。原因是:
1.如果招聘廣告的內容明確,在形式上符合要約的要求,並且雇員對邀請的內容有合理的信任,也可以認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
2.誠實信用原則是訂立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如果壹個善意的勞動者對招聘廣告的內容有合理的信任並因此投簡歷、求職,甚至自費支付壹定的費用,如果用人單位的過錯甚至惡意行為導致應聘者的損失,則招聘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在勞動合同的協商和訂立過程中,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用人單位作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虛假陳述,可能構成欺詐,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這裏有個問題提醒HR,如果仲裁庭認為“招聘廣告中的承諾因未寫入勞動合同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有人認為我國勞動合同法沒有引入締約過失責任,因此招聘廣告的內容對用人單位沒有約束力。但是,我們認為用人單位對此應當慎重,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情況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屬於無效或者部分無效。這壹規定的基本出發點在於勞動合同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誠實信用原則在案件中逐漸被廣泛運用,所以如果單位在招聘廣告中作虛假陳述,應該屬於欺詐。
綜上所述,招聘廣告壹般情況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為招聘廣告是要約邀請。但企業在招聘廣告中要慎重陳述壹些具體情況,不能說大話。如有其他相關問題,歡迎咨詢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妳解答疑惑。
小貼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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