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時,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2.辦案地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辦案協作函,連同相關法律文書復印件和人民警察證,提供給辦案地公安機關。到達當地後聯系公安機關,無需特別申請即可跨省抓捕。
拘留證由分管副局長審批,逮捕證由當地檢察院審批。
1.異地傳喚、傳喚時,被執行人應當持傳喚證、傳喚證、辦案協作函、工作證明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傳喚、傳喚犯罪嫌疑人到市、縣指定地點或者到犯罪嫌疑人住處進行訊問。
2.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由被執行人持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工作證明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由協作地公安機關派員協助執行。
3.委托異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拘留、逮捕的,應當將拘留證、拘留證、辦案協作書交付協作地公安機關。
被決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過網上工作平臺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相關信息、拘留證或者逮捕證。
各地公安機關發現網上逃犯,應當立即組織抓捕。
協作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當立即通知受委托的公安機關。
受托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攜帶法律文書,及時移送法院,移送法院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七十四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在本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發布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通緝令的範圍由發布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