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他人簽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是受本人委托,事故責任認定書具有法律效益。如果您對結果有異議,可以在三天內提交復查申請。如果妳拒絕在確認函上簽字,仍然不影響確認函的法律效力。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絕離開現場的人將被強制離開。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交通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有第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四條的規定辦理。
交通警察離開現場後,應當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姓名、駕駛證號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機動車類型和車牌號、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位置等進行辨認和記錄。根據固定現場證據認定道路交通事故,並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並當場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具備當場作出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字,並當場交付。當事人拒絕簽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
二、交通事故行政復議程序是什麽?
1,審查確認函認定的事故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
2、審查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審查道路交通事故調查鑒定程序是否合法;
4、手段:書面審查,必要時可聽取當事人意見;
5、作出審查結論,並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6、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查結論;
7、作出審查結論,並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8.復核期間,任何壹方就該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