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客觀事實不等於法律事實。要想獲得法律救濟,尤其是通過法律途徑,壹定要看證據。我們不是神。事件發生後,我們只能依靠證據材料,盡可能還原故事和真相。但由於證據不足,法院只能在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依法作出判決。很多人不理解這壹點,往往認為法院是在枉法。其實問題的根源在於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充分,由此造成的後果必須由當事人自己承擔。所以壹定要樹立證據意識。
第二,訴訟時效和追訴時效。這兩個專業術語和適用條件我就不解釋了。妳可以自己搜索壹下。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都有訴訟時效的規定。如果對方提出這壹點,法院是不會支持妳的,因為權利的行使是有壹定期限的。不在規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後果自負。刑事訴訟有追訴時效。追訴時效過後,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責任非常困難。對於這些東西,很少有人真正了解,也有很多逾期維權失敗的例子,但這能怪法律嗎?我只怪妳在應該行使權利的時候讓權利沈睡,然後在到期的時候哀嘆法律不公平或者不完善。
第三,律師的作用,大多數人不了解法律程序和法律規定。現階段很多人遇到糾紛還是傾向於去找警察找政府,實在沒辦法了才會去打官司。大多數情況下,他們還是不會委托律師,也不懂法律。他們不知道走什麽程序,收集什麽證據,如何使用。如果他們輸了,他們會責怪法律不公。事實上,並非如此。還有,有人請了律師,但還是輸了官司。因此,為了增加法律維權的可能性,委托律師應盡量委托專業、敬業的律師。
第四,新聞報道是誰寫的?記者!我不敢說所有記者,但大多數記者不懂法。他們只看判決的結果,不看法院判決的依據,或者即使看到也不壹定看得懂,然後拿壹個吸引眼球的話題發出去,很容易誤導別人。我不敢奢望記者在報道事情之前全面研究法律,但至少我要負責任,不能為了所謂的點擊率而有所偏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