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農用三輪車強制報廢幾年

農用三輪車強制報廢幾年

農用三輪車的使用壽命為9年。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強制報廢,車主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對報廢機動車進行登記、拆解、銷毀,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強制報廢車輛如何處理?

1,報廢車車主到車管所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

2.車管所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並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3.報廢汽車所有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出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4.回收企業向報廢汽車車主發放《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5、報廢汽車車主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到公安機關辦理汽車登記。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輛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為20年;

(八)三輪汽車、裝有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已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已使用15年;

(九)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30年;

(10)全掛車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壹)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於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照交付之日計算。

  • 上一篇:男子入室殺人1傷3被判防衛過當合理嗎?
  • 下一篇:普通人考什麽證比較實用?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