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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是從什麽時候開始的?

離婚冷靜期是2021 1 1。

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反思期,是指婚姻雙方在離婚自由原則下申請自願離婚的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的壹定期限內,任何壹方均可撤回離婚申請,結束登記離婚程序。

離婚的過程:

1.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協商達成離婚協議,內容包括離婚原因、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雙方簽訂離婚協議並經律師審核確認後,可向當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訴訟離婚:當夫妻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協議,或者協議內容無法履行時,可以通過訴訟申請離婚。申請人應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提交相關證據和材料。法院將審理訴訟並作出判決;

3.離婚調解:夫妻雙方均可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離婚調解。調解員會在雙方之間進行調解,盡力協調雙方的關系。如果調解成功,雙方可以簽訂離婚協議,向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綜上所述,離婚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處理。如果雙方協商不能達成和解,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依法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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