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擔任領導、管理和執行職務的人員;
2.涉密人員:指直接從事涉密工作的人員,如涉密人員的科研、生產、設計、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
3.保密工作機構的負責人是指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和專職保密管理人員。
4.企業單位負責人:指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安全負責人。
兩類負責保密的人員:
1,負責保密的法人;
2.指定負責保密的人員。
(1)指定保密責任人範圍;
(二)指定保密責任人的條件;
(三)確定指定保密人的程序。
《保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保密工作負責人在職責範圍內承擔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具體職責是:
1,審批本機關或者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期限和知悉範圍;
2、對尚在保密審核期內的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作出是否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3、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先擬定密級,按規定程序報保密行政部門認定。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保密法律制度,保密責任人通常包括以下人員:1。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家機關、軍隊、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擔任領導、管理和執行職務的人員。2.涉密人員:指直接從事涉密工作的人員,如涉密人員的科研、生產、設計、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3.保密工作機構的負責人是指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和專職保密管理人員。4.企業單位負責人:指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安全負責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三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保密權限。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機密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國家秘密的機密級和秘密級。具體保密權限和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在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時,需要確定密級的,按照所執行的國家秘密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單位產生的涉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涉密權限的,應當事先采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認;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報送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具有相應保密權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其工作範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