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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平臺的性質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法律分析:P2P點對點借貸本質上是壹種民間借貸行為。作為壹種新型的民間金融模式,在具備傳統民間金融特征的同時,其網貸平臺的角色也發生了變化,不再局限於借貸雙方的主體身份。有的P2P網貸平臺還充當中介和擔保人,確定P2P點對點借貸合同的效力;

1,借款合同。論無金融業務許可資格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隨著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出臺,采取了附條件承認的思路,但司法解釋規定的“為生產經營需要”的標準需要以指導性案例的形式予以明確。關於標準的確定,建議采取寬松控制的原則。如果控制過嚴,很容易使條款失去意義。

2.中介合同。P2P網絡平臺作為中介,發生糾紛後需要承擔責任嗎?傾向性意見認為,P2P網絡平臺作為中介,發生糾紛後需要承擔責任。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合同法》對中介合同的規定,以及中介是否盡到如實報告的義務來判斷中介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關於責任大小,應結合借款人和中介各自的過錯來確定中介的責任。

3.擔保合同。壹般情況下,沒有合同法和擔保法規定的無效理由,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應當認定為有效。但需要註意的是,如果P2P網絡平臺引入的第三方資金有限,在提供擔保時不具備清償全部債務的能力,則網絡平臺引入第三方擔保機構涉嫌非法集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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