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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如何控制貨幣發行的?

中央銀行的固有特征

壹個國家的中央銀行通常有三個基本的傳統職能:政府的銀行、發行銀行和銀行的銀行。作為政府銀行,主要負責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對全國金融業進行宏觀調控;央行作為貨幣發行銀行,掌管貨幣發行權,控制貨幣流通,從而控制通貨膨脹;作為銀行,央行是商業銀行的最後貸款人,在全國範圍內控制著銀行的信用創造。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國的中央銀行,有很多不可分割的特點。

根據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壹)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三)發行人民幣;(四)監管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銀行間外匯市場;(六)監管黃金市場;(七)持有、管理和運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八)管理國庫;(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十)指導和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控;(十壹)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實施貨幣政策: (壹)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交存準備金;(二)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三)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四)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五)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外匯。

可見,中央銀行在銀行監管中仍然具有至關重要的地位,甚至在壹些微觀層面上擁有實質性的監管權力,這是由其特點和法律地位決定的。中央銀行的壹些職能是以宏觀市場調控為基礎的,包括: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貨幣發行;確定商業銀行存貸款的基本利率水平;確定存款準備金率。其他職能不僅具有宏觀調控職能,還對被監管機構產生直接作用,包括:監管同業拆借市場;監督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實施跨行清算;向商業銀行提供再融資;提取存款準備金。《人民銀行法》強調“中央銀行對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負有直接責任”。因此,中央銀行必須了解整個行業的情況,掌握每家銀行的經營情況,才有可能制定有效的貨幣政策,正確運用金融工具對銀行機構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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