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發律師函算不算起訴?

發律師函算不算起訴?

發律師函不是訴訟,而是解決糾紛或爭議的非訴訟法律手段。

壹、律師函的定義和性質

律師函是律師針對特定的糾紛和事件,根據有關事實和法律,向相對人發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履行義務或者賠償損失的法律文書。它是壹種非訴訟的法律手段,旨在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避免雙方進入訴訟程序。

二、律師函與起訴的區別

律師函和起訴雖然都是法律手段,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首先,發律師函是雙方解決糾紛的壹種方式,不直接涉及法院的審判程序;起訴是雙方將爭議提交法院,法院將進行審理並做出裁決。其次,律師函主要起到警示和提醒的作用,促使對方采取相應的措施;而起訴則是強制執行的,壹旦法院做出判決,當事人就必須執行。

三、律師函的作用和意義

律師函在解決糾紛和爭議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首先可以向對方表明自己的立場和訴求,讓對方了解爭議的核心問題;其次,律師函可以提醒對方註意自己的行為,避免進壹步侵權;最後,律師函可以作為後續訴訟的證據,證明我方試圖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四。發送律師函的註意事項

在發送律師函時,要註意以下幾點:壹是要保證律師函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避免誤導對方;其次,要註意選擇恰當的措辭和語氣,既要表達自己的立場和訴求,又要避免激化矛盾;最後,要保證律師函的送達合法有效,讓對方能夠收到並及時回復。

總而言之:

發律師函不是訴訟,而是解決糾紛或爭議的非訴訟法律手段。律師函與起訴書在性質、功能和意義上有明顯的區別。發律師函時,需要註意相關事項,保證其有效性和合法性。通過律師函這種法律手段,當事人可以嘗試不進入訴訟程序解決糾紛,降低糾紛解決成本,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28條規定: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3條規定: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 上一篇:基金從業考試三科難度分析,復習方法有哪些?
  • 下一篇:小說和作品的產權保護期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